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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n江南体育app工作动态丨我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召开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05-30 20:36浏览次数:

  江南·体育(JN)官方网站-APP手机版下载江南·体育(JN)官方网站-APP手机版下载5月30日上午,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我院联合区民政局、区妇联、团区委召开“合力守护 爱心汇聚”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连云港市电视台、赣榆电视台、赣榆发布、赣榆报等多家媒体记者及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加发布会。

  会上,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胜通报了我院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情况,详细介绍我院对离异、单亲、留守、孤儿、残障等特殊家庭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及救助帮扶等工作的相关经验做法。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张自凤通报区民政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基本情况;区妇联副主席李利萍介绍了区妇联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和关爱帮扶等方面的做法;团区委副书记仲启宾重点介绍了 “事实孤儿”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详细阐述了建设1间“梦想小屋”、落实3项结对机制等关爱服务体系。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和谐、柔性、修复性的司法理念,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与妇联、团委、民政局、教育局、检察、公安等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不断加大单亲、孤儿、残障等特殊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取得良好成效。先后已有8起家事案件入选省法院、省妇联和最高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3起刑事案件入选“江苏法院依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少家庭副庭长宋慧秋发布了我院三件涉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各单位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今后将加强合作,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持续关注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生活、成长状况,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向新高度。

  会后,与会代表们参观我院少年审判庭、家事审判庭、家暴庇护所以及少家文化长廊等。

  赵某(女)和张某(男)于2016年2月离婚,时年五岁的儿子小丰由张某抚养,后张某与王某再婚。小丰与张某夫妇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多次打骂小丰,致小丰皮肤多处青紫,并将小丰自己掌掴自己的视频发至其所在的班级群。赵某得知后将小丰接至自己家中生活学习并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丰由其抚养。张某在诉讼中表示王某是为管教小丰才对其打骂,事后也很后悔,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小丰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

  我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jn江南体育app,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小丰在跟随张某生活期间,继母王某存在殴打、发送掌掴视频等不合理的管教行为,张某亦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给小丰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伤害。小丰在诉讼中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从其健康成长考虑,并尊重其个人意愿,抚养权应予变更。遂判决:小丰由赵某抚养,张某支付2022年6月至10月的抚养费6000元,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小丰十八周岁止。诉讼过程中,法院联系心理疏导员对小丰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重拾生活和学习的信心。同时,法院向小丰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向小丰所在学校发送协助家庭教育司法建议。判决生效后,法院对小丰进行了定期回访。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中,家庭教育尤为重要,是更基础、更根本的教育。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或是其他家庭成员应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以恰当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孩子,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正式实施,更是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本案中,法院依法裁判的同时,及时联系心理疏导员为小丰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帮助小丰走出童年阴影,重振生活、学习的信心。对小丰继母进行批评教育,向小丰父母、学校分别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令》和司法建议,督促父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学校协助家庭教育的开展,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对小丰定期回访,护航其健康成长。此外,法院还邀请了妇联及人大代表前来旁听庭审、参与案件商讨,为妇联今后遇到类似案件开展工作提供指导,多管齐下为未成年人撑起抵御暴力伤害的“保护伞”。

  李小某(2007年8月出生)的父母未登记结婚,父亲李某于2016年12月去世,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不知下落。李小某自父亲去世后一直随爷爷、奶奶(1937年出生)共同生活,后爷爷于2017年去世,李小某一直与奶奶生活。由于李小某家庭经济条件差,加之奶奶年龄较大,对其照顾力不从心,故邻村的姑姑李某某(1963年生)经常给予照顾。为了李小某的健康成长,在本院与区妇联关爱特殊群体法治宣传活动中,李某某与丈夫王某某了解到可以变更监护权,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抚养、监护李小某。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小某本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希望指定李某某、王某某担任其监护人。

  我院经审理了解到李小某的父亲已去世,其母亲身份信息不详且下落不明,且李小某自父亲去世后一直由祖母(被申请人)及姑姑姑父(二申请人)抚养,事实上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抚养关系。现因被申请人年龄较大,无力抚养李小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从有利于李小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一致同意由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抚养监护李小某。二申请人具备抚养条件,且李小某亦请求指定二申请人担任其监护人,故本院判决指定申请人李某某、王某某为李小某的监护人。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不仅是家庭、学校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本案系赣榆法院少年庭及当地妇联在关爱特殊群体活动中发现的案例。法官在走访后,结合此前的民政部门针对“困境儿童”的福利政策,遂即与当地民政部门进行了对接。但政策享受的条件之一是儿童需要有具体的监护人。为此,少家庭会同妇联指导李某某、王某某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立案,通过法律程序确定李小某的监护人。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征求了当地村委会的意见。法官在尊重李小某真实意愿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我院及时与妇联、民政部门进行了对接,民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时为李小某办理了相应的困境儿童救助手续。李小某享受到国家的关爱政策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主动对接,为困境女童申请助学基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婆媳关系,原告王某某儿子与被告李某某共生育三女儿,后王某某儿子因车祸去世,李某某改嫁。留下三女童由年逾六旬的原告王某某独自抚养。

  在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当事家庭中的三名学龄儿童生活极为艰难,便主动与妇联等职能部门对接,寻找适合该家庭的帮扶政策。最终,在区妇联的关心与支持下,成功为三名女童争取到了“爱德”助学基金,帮助该家庭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济压力。

  近年来,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各项福利政策相继出台,司法实践处处体现温情。家事案件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夹杂着亲情和社会关系,赣榆法院延伸少家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的合作,相互配合,信息资源共享,用好、用足各项工作机制,探索保护机制,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更自觉、更主动、更积极参与少家审判工作,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我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主动作为,及时与相关部门对接,在案件化解的同时,对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及时给予救助帮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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